
中工网讯 6月27日,河北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发布通知,将于7月1日起,对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按照通知,2025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2025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调入单位发放的本人当月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石家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宜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石家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4年石家庄市(不含辛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5681元测算,省直2025年度(2025年7月至2026年6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26420元,最低限额为5284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通知规定,各缴存单位应于缴纳2025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缴存基数下限的,缴存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基数,但不低于石家庄市区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
(河北工人报记者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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