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4年,二战的反法西斯联盟在全球多个战场取得了明显的优势,并且开始转入反攻。在苏德战场上,苏联军队成功将德军赶出苏联本土,将其压制到波兰、匈牙利和罗马尼亚一线;在西欧战场,英美联军通过诺曼底登陆等一系列胜利,成功开辟了第二战场;在太平洋战场,美国也逐步压制住了日本,使得日本军队被迫退缩到岛屿上,无法再进行大规模的进攻。随着二战胜利在望,1944年8月21日至9月28日,美、英、苏三国代表在华盛顿附近的敦巴顿橡树园召开会议,讨论联合国的筹建问题。 然而,美、英和苏联各自有着不同的利益考量。美英为首的西方国家形成了一个阵营,而苏联则代表着另一阵营。在二战即将结束的关键时刻,两个阵营开始关注战后世界的力量划分,尤其是在联合国创始国的资格问题上,美英与苏联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美国在二战中不仅通过战争赚取了丰厚的利益,而且国家威信急速上升,成为世界头号强国。美国提出,联合国创始国的资格应当授予所有在1942年1月通过的《联合国家宣言》上签字的国家,除此之外,还有8个没有与轴心国交战的国家也应当加入联合国。这8个国家中,有6个是位于美国控制下的拉美国家。如果这些亲美的国家加入联合国,美国在联合国中的影响力将大大增加。 苏联得知美国的提议后,感到非常不满。因为当时的苏联国际地位较为孤立,几乎没有其他国家与其站在同一阵线。东欧尚未建立社会主义政权,中华民国更倾向于与美英合作。如果联合国的席位完全由西方国家和亲西方国家占据,苏联将面临极为不利的局面。因此,苏联急需通过增加联合国席位来增强自己的话语权。为此,苏联提出,联合国宪章中有明确条款规定,苏联的16个加盟共和国都应当成为创始会员国,并且每个加盟共和国都有权在联合国大会上投票表决。
展开剩余55%那么,苏联为什么如此坚持自己的主张呢?从某些角度来看,苏联的提议是有一定依据的。 首先,《联合国宪章》并未规定会员国必须是独立国家。以印度和菲律宾为例,它们在1947年和1946年分别才获得独立,但在联合国中却享有席位和投票权。因此,像苏联这样的多国联邦体系,其加盟共和国也应当被视为独立的实体,享有相应的权利。 其次,《苏联宪法》在1936年通过时明确规定,各加盟共和国享有独立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利,主权受到苏联的保护。尽管这些权力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名存实亡的情况,但《苏联宪法》明确赋予了这些加盟共和国一定的主权。根据这一法律条文,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加入联合国,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违反原则。 最后,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在二战中付出了巨大的牺牲。苏联在二战中的伤亡人数达到2000万,其中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等共和国的牺牲尤其巨大。即使是远离战场的中亚和外高加索地区的共和国,诸如乌兹别克共和国,也有150万兵员参加战争,且伤亡超过40万。正因为这些共和国的巨大牺牲,苏联认为它们应当享有在联合国中的席位和投票权。 然而,苏联的提议并没有得到美英的认可。美国、英国和法国联合起来反对苏联的计划。英国提出,如果苏联的加盟共和国都享有投票权,那么英联邦的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等国也应当获得相同的权利。双方为此展开了长时间的辩论和争执,最终在1945年雅尔塔会议上达成了妥协。美苏双方都作出了让步:苏联的16个加盟共和国中,只有乌克兰和白俄罗斯可以成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因为这两个共和国在战争中的牺牲特别重大,而且它们与俄罗斯有着相同的语言和民族背景。与此同时,美国也为自己争取到了增加两个席位的权利,尽管因为难以选出具体的州来代表,最终这一提议未能立即实施。 经过这次妥协,苏联最终在联合国中获得了一国三票的特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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